(一)原产地规则定义:
一国(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
(二)原产地规则类别:
从适用目的的角度划分,原产地规则分为两大类: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1、优惠原产地规则
是指一国为了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是以优惠贸易协定通过双边、多边协定形式或者由本国自主形式制订的一些特殊原产地认定标准,因此称为协定原产地规则。
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是指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原产地规则。也叫“自主原产地规则”。
(三)原产地认定标准:
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我国签署的各项优惠贸易协定主要的从价百分比标准是:
①《亚太贸易协定》 (6个国家签定: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中国)
※非成员国原产的原材料等总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的55%
即:成员国的材料要达45%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受惠国
※原产于孟加拉国的货物,非成员国的原材料不超65%
即:孟加拉国及协定成员国的材料的比例达到35%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孟加拉国。
②《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
(东盟成员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
※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的材料、零件不超过60%
即:原产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物的成分占40%及以上;并且最后的工序是在成员方境内完成,则认定原产国为东盟成员国
③CEPA香港、澳门
要求港澳产品的增值标准为30%及以上,则原产地为香港、澳门
④《中巴自贸协定》
※要求货物巴基斯坦原产成分不小于40%,则原产地为巴基斯坦。
※制成品中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的成分累计不低于40%,则进口的货物原产地认定为巴基斯坦
⑤特别优惠关税的原产地规则
※受惠国对非该国原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不小于所得货物价值的占40%
⑥《中智自贸协定》
※非成员国的原产材料小于60%;
即成员国的原产材料要达40%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受惠国
(3)直接运输标准
2、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或制造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①税则归类改变:指产品经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改变,
②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③从价百分比是:是指一个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占所得货物价值的30%及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