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在本交易条件中,除非另有明确所指,以下文字及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指某货运代理公司,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会员,遵守本交易条件开展货运代理服务。
客户指与公司签订合同,接受公司提供的服务,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或与该合同有利害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所有人、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指示指记载客户明确要求的书面陈述,包括托运人书面指示及/或公司运输单证(包括公司提单)首页中所阐明的要求。
货主指根据本交易条件达成的任何业务中,货物(包括任何集装箱或其他设备,但公司或承运人提供的除外)的所有人,以及现时或将来可能对有关货物享有权益的任何人,包括托运人指示及/或公司运输单证(包括公司提单)页面中所列名的收货人。
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运器具。 危险货物指依据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确定为危险品的货物,以及那些可能变为有危险的、易燃的、放射性的、有毒的或有破坏力的货物。
2.适用范围
2.1公司所承接的所有业务,均可根据本交易条件进行。本交易条件将成为公司与客户交易协议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双方书面协议,可对本标准交易条款进行变更或放弃。当双方协议或公司签发的表明公司为承运人的各种运输单证、包括但不只限于空运单、海运单及多式联运提单等单证中的内容有与本交易条件规定冲突的,应以协议或单证的规定为准。
2.2公司对公司免费提供的所有意见、资料或服务,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3公司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公司的权利,均不可视为放弃有关权利,而公司单项或局部行使任何有关权利,并不排除进一步或以其他方式行使有关权利,或行使公司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本交易条件中规定的公司权利,并不排除公司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4本交易条件的各项规定具有可分割性。任何一项或多项交易条件的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本交易条件其他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3.客户和公司的合约地位
3.1与公司订立任何交易或业务的客户,特此向公司明确保证:其作为货主或货主的代理人,完全接受或代表货主完全接受本交易条件。当客户为货主的代理人时,客户与货主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有权对货主和客户共同或分别行使公司权利。
3.2公司提供的服务均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的,但下列情况除外,公司为当事人:
(1)公司自身或其雇员对货物进行实际运输、搬运或储存,并且货物处于公司的实际掌管或控制之下;
(2)在货物运输前,货主书面要求公司提供承担全程或部分运输任务的承运人相关资料(名称、费率等),公司在收到该书面要求后28天内没有提供;
(3)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作为当事人;
(4)法院判决或仲裁庭裁定公司为当事人。
3.3在不影响前款规定的情形下:
(1)公司按照固定费率对任何性质的服务收取费用,其本身并不决定或证明公司是代理人或当事人;
(2)公司提供自有的或租用的设备,其本身并不决定或证明公司在运输、处理或储存货物过程中是当事人或代理人;
(3)如公司取得的提单或其他的单证能证明运输合同是由公司以外的其他人与货主或客户订立的,则公司为代理人;
(4)公司提供报关、税收、许可证、领事文件、原产地证明、检验、公证或其他类似服务时,公司为代理人并非当事人。